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612号原告吕海山,男,1962年8月10日���,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王永德,男,58岁,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山诉被告王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7.00元减半收取1,5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世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宏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