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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612号

吕海山与王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海山,王永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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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612号原告吕海山,男,1962年8月10日���,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王永德,男,58岁,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山诉被告王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7.00元减半收取1,5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世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宏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