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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583号

上海忆佳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忆佳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智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忆佳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娟。被执行人上海智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朱琴。申请执行人上海忆佳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智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智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00,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公告费690.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