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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494号

苏来丰申请执行孙万伟、沈德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来丰,孙万伟,沈德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苏来丰。被执行人孙万伟。被执行人沈德武。苏来丰申请执行孙万伟、沈德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孙万伟、沈德武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万伟、沈德武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万伟、沈德武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万伟、沈德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福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