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杜金凤,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大华岗石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明招,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大华岗石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黄小山、
审判员章跃、
代理
审判员逢文清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同意被执行人付款方案而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由意思的体现。鉴于此,目前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山
审 判 员 章 跃
代理
审判员 逢文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