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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792号

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贺州市大华岗石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大华岗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杜金凤,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大华岗石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明招,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大华岗石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黄小山、

审判员章跃、

代理

审判员逢文清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同意被执行人付款方案而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由意思的体现。鉴于此,目前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山

审 判 员  章 跃

代理

审判员  逢文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