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900号申请执行韩南南,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邵庙村韩道**号。被执行人朱龙辉,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龙辉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韩南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差额16245元、案件受理费234。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彭文忠、
审判员金涛、
代理
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