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249号
原告:绍兴久本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168901-3)。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王公溇村2幢。
法定代表人:冯燕,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泉均,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周雅时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86367-4)。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东生路219号14幢。
法定代表人:周开现。
委托代理人:戴吉,浙江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嘉程服装厂(组织机构代码:L6079846-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衙西71号。
法定代表人:郭件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久本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镇海周雅时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嘉程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久本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镇海周雅时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嘉程服装厂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久本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力佳
代理
审判员 龙金鹏
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颖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