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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1757号

陈祥明与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祥明,袁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757号原告陈祥明,男,汉族,1960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野,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明与被告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明自愿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陆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双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