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757号原告陈祥明,男,汉族,1960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野,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明与被告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明自愿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陆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双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