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75号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玉兰名下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或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方北苑小区1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天河尚城27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旭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