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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75号

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75号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玉兰名下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或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方北苑小区1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天河尚城27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旭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