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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刑初168号

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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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16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被告人丁某三次在石家庄市藁城区信誉楼用尖嘴钳破坏防盗扣的方式盗走儿童服装、儿童皮鞋、女士上衣、男士上衣、女士裙子等物品共计13件。2016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信誉楼盗窃女士上衣2件,后被信誉楼保安抓获。经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为176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已赔偿石家庄市藁城区信誉楼上述被盗物品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申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被盗物品照片、���受证据清单、信誉楼监控录像光盘二张、信誉楼提供的被盗物品的票据、鉴定聘请书、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被告人丁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多次盗窃,应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退赔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盗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