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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641号

冯长福与孙显军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长福,孙显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冯长福,汉族要,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孙显军,司机,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696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冯长福与被执行人孙显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冯长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6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