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501刑初字1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天桥岭林业局响水林场林政员,住汪清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3月18日被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汪林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郑国荣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天桥岭林业局响水林场资源林政人员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响水林场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巡查管护不到位,导致天桥岭林业局响水林场辖区36林班13小班、61林班7小班、44林班14小班内3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东北红豆杉被非法采伐,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证人证言、自首材料、自首证明、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编制标准模板、响水林场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新闻报道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权属证明、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森林资源巡查管护工作,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实,致使3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赤柏松被非法采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国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婧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