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双,女。被执行人陈东方,女。
原告张爱双行与被告陈东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爱双行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东方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1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张爱双行发现被执行人陈东方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周光庆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