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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474号

张爱双与陈东方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爱双,陈东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双,女。被执行人陈东方,女。

原告张爱双行与被告陈东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爱双行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东方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1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张爱双行发现被执行人陈东方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周光庆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