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702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俊玲,该局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金峰加油点,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孙益峰。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金峰加油点、孙益峰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市监处字(2015)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贵市监处字(2015)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贵市监处字(2015)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晓姿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杜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