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于善华,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棉花八厂下岗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北湖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崔集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崔庄村**号。申请执行人于善华与被执行人崔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善华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崔集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3275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于善华发现被执行人崔集强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