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923号原告乔文林。被告吴社华。被告吴月华。被告王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林与被告吴社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文林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社华、吴月华、王保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乔文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林撤回对被告吴社华、吴月华、王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退还原告乔文林。
审判员 贾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