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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341号

周继武与孔娜娜、刘秀玲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继武,孔娜娜,刘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周继武。被执行人孔娜娜,系石晓伟之妻。被执行人刘秀玲,系石晓伟之母。申请执行人李刚与孔娜娜、刘秀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鹿民初字第6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娜娜、刘秀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孔娜娜、刘秀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鹿执字第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岳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