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947号原告张长明,男,生于1970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告何永莉,女,生于1980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告汤克勇,男,生于1973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居民。
原告张长明与被告何永莉、汤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长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请求:对被告何永莉、汤克勇在梓潼县农商行、梓潼县农业银行、梓潼县邮政银行、绵阳商业银行梓潼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60000元为限。担保人杨菊自愿提供川B×××××号东风日产牌DTL6430MBC1逍客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何永莉、汤克勇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60000元为限;
二、对担保人杨菊所有的川B×××××号东风日产牌DTL6430MBC1逍客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如申请有误,由原告张长明赔偿被告何永莉、汤克勇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张长明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