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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0444号

李西国、李宪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西国,李宪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李西国,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被执行人李宪荣,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李西国申请李宪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西国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景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