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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742号

李统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统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7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统立,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统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统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李统立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苍南县龙港镇龙湖路驶往钱库镇李家车村方向,当日21时10分许,途经钱库镇钱南路100号前路段时,被公安交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统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统立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统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马显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吴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