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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647号

陈水土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水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47号罪犯陈水土,别名陈清贵,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蕉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宁少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水土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86号刑事裁定,因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一般,对该犯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累计达标分17.4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水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水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