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483号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东路355号。法定代表人陆晓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侠鸽。委托代理人霍秋萍,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侠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