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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483号

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张侠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侠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483号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东路355号。法定代表人陆晓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侠鸽。委托代理人霍秋萍,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侠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欧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