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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卢执字第431号之一

陈彩荣、孙金忠申请执行安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彩荣,孙金忠,安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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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执字第431号之一申请执��人陈彩荣,女,1966年4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孙金忠,男,1965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安江伟,男,1977年10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陈彩荣、孙金忠申请执行安江伟债务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江伟拒不履行(2013)卢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江伟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范里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安江伟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范里支行账号623059109400244701内的资金3500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