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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200号

白圆圆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圆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200号原告白圆圆,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物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俊平,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圆圆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圆圆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圆圆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圆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白圆圆负担。

审判员 吉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