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赖海恒,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系鲤城区波仔针织品商行经营者。被执行人陈珍如,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赖海恒与被执行人陈珍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鲤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陈德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出 征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