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9执28号

王平与黄灿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平,黄灿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28号申请人王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黄灿敏,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平申请执行黄灿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黄灿敏支付原告王平合伙款207768元,案件受理费2208元由被告黄灿敏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黄灿敏在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王平执行款209976元及利息,申请费由被执行人黄灿敏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