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8471号原告徐玮,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环宇,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环根生,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如兰,女,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徐久,女,200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环宇(系徐久之母,即被告之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玮与被告环宇、环根生、陈如兰、徐久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环宇、环根生、陈如兰、徐久银行存款人民币274,7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康桥镇沪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13,737.5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徐玮名下位于上海市康桥镇沪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二、冻结被告环宇、环根生、陈如兰、徐久银行存款274,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