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袁执字第328-1号
申请执行人:黄望,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
被执行人:袁绍平,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新余市分宜县人,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望与被执行人袁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63500元,尚有1635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袁绍平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袁绍平在宜春市××大道××楼××室××套房屋,但上述房产抵押给案外人,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为案外人抵押物,且系唯一住房,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后,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2)袁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