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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第1229号

马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第1229号

原告:马某,农民。

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李风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