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第1229号
原告:马某,农民。
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李风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利 关注公众号“”
马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第1229号
原告:马某,农民。
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李风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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