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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324号

赵×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张×,刘×,朱×,高×,赵×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32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93年9月7日,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男,1978年8月3日,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男,1994年10月25日,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男,1997年5月2日,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朱×、高×、张×、赵×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京01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表示服从原判,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人刘×、朱×、高×、赵×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张慧芳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