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1456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罗飞雄,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项翼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飞雄、被告李某均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杨府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5月22日儿子XX展出生,今年21周岁,已独立生活。2004年5月23日女儿李佐一出生,今年12岁,在仙居外语学校念书。2011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以性格不合,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自愿到仙居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中约定儿子XX展由被告抚养,女儿李佐一由原告抚养,并对财产进行了处理。××××年××月××日,原、被告又在仙居县民政局复婚,但是在登记复婚至今仅仅半年多一点的时间里,被告又任意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与辱骂。原告在外面吃饭或看电影,被告即当众动手殴打原告,用难以想象的脏话辱骂原告,其中有一次用汽车撞原告,致原告小腿至今伤痕不退。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答辩称: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用车撞过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平时都好好,复婚也才半年,如果感情不好不可能登记回去。对小孩子出生、婚姻登记时间都没有异议,原、被告协议离婚是因为债务问题离婚,离婚后还是住在一起的,对复婚时间也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杨府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5月22日儿子XX展出生,2004年5月23日女儿李佐一出生。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18日在仙居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问题作了处理。××××年××月××日,原、被告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表、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自愿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儿一女,双方于2011年协议离婚后又于2015年复婚,足见原、被告之间自第一次婚姻登记开始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虽有不睦以致诉诸法院,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夫妻前情、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建设考虑,暂时不睦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项 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希宁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