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7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鹿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许磊。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磊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8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 任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