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牛东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牛东仓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牛东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东仓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健案件款60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牛东仓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收入,申请执行人李健于2016年5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经申请执行人李健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孙银萍
审判员 王小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