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372号原告杨存孝(杨纯孝),男,汉族,应县镇子梁乡人。被告应县仁跃家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仁跃。被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孝诉被告应县仁跃家电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尚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