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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民初372号

杨存孝诉应县仁跃家电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存孝,应县仁跃家电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372号原告杨存孝(杨纯孝),男,汉族,应县镇子梁乡人。被告应县仁跃家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仁跃。被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孝诉被告应县仁跃家电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尚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