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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374号

陈德立与张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立,张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2374号原告陈德立。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霞,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良。

原告陈德立与被告张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云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立诉称: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张建良陆续共计向原告陈德立借款16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建良归还借款165000元。被告张建良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张建良向原告陈德立借款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德立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正);2014年2月20日,被告张建良向原告陈德立借款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德立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正);2014年12月10日左右,原告陈德立到被告张建良家里要钱,被告张建良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我欠陈德立人民币45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该承诺书上借款人处另由张建良母亲张大妹签字。原告庭审中陈述:2014年10月左右,原告陈德立借款15000元现金给被告张建良发工资,当时被告张建良到原告的长寿足浴店里拿的钱,其老婆和工人刘刚在场,但该张借条现在找不到了;该承诺书上的45000元就包括以上三笔借款(20000元、10000元、15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张建良向原告陈德立借款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德立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正)用于工程周转。2015年5月6日,被告张建良向原告陈德立借款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德立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正)用于付工资。2015年7月6日,被告张建良向原告陈德立借款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德立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正)用于工程周转。2015年10月10日,被告张建良向原告陈德立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德立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正)用于工程周转买材料。原告陈德立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张建良银行账户转款60000元(10000元、50000元)。原告庭审中陈述:其与张建良刚开始不认识,后通过郁峰认识张建良,后来其去郑老板家喝喜酒又碰到张建良,之后原被告就越来越熟,因张建良是做个体工程包工头的,且张建良家里马上要拆迁,所以其才敢陆续借给张建良钱,后来张建良家里拆迁后,张建良拿着拆迁款还了别人一笔钱,还拿着拆迁款出去赌博,但一分钱也没有还给其,其没办法就起诉了。以上事实,由原告陈德立提交的借条、承诺书、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承诺书、转账凭证及其当庭陈述,并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本案中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650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6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建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德立借款165000元。该款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陈德立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张建良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负担额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