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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488号

亓法利与黄巧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亓法利,黄巧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488号原告亓法利,男,汉族。被告黄巧文,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亓法利诉被告黄巧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亓法利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亓法利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