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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317号

肖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17号原告肖某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