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 许 撤 回 减 刑 建 议 决 定 书(2016)京01刑更722号减刑提请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XX,男,42岁(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的罪犯XX减刑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受理后,北京市延庆监狱发现罪犯XX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提请减刑不当,于2016年5月26日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撤回对罪犯XX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XX因犯罪被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根据北京市延庆监狱提交的案卷材料,目前无法确定XX被追缴违法所得的具体履行情况。对于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XX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延庆监狱撤回对罪犯XX减刑的建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