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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66号

汤亚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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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66号申请执行王洪,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开乐大街***弄***号***室。被执行人汤亚珍,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亚珍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彭文忠、

审判员金涛、

代理

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