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3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方忠,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新华路5号。法定代表人曹清尧,区长。委托代理人刘达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福,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方忠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肖方忠以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协议并已撤销南川府函[2015]4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亦表示同意肖方忠提出的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肖方忠以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肖方忠撤回起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肖方忠撤回上诉;
二、准许肖方忠撤回起诉;
三、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肖方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刘佳佳
代理
审判员 许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