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范永奇。被执行人范永滨。被执行人柳春亭。被执行人范永昌。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永奇、范永滨、柳春亭、范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范永昌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臧家庄分理处账号为:1585的存款元及利息、账号为:1592的存款元及利息、账号为:1569的存款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37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 林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