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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687号

吴为贵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吴为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87号罪犯吴为贵,男,1978年3月9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文盲,无业。199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责令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共同承担其余诈骗所得赃款的退赔责任。其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为贵于2011年2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6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为贵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达标分24分;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为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为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