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505号原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红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体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洪涛
审 判 员 汪来超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柯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