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40号
原告:张豪杰,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告:何亚兵,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豪杰与被告何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豪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豪杰负担。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苏利军
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清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