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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240号

张豪杰与何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豪杰,何亚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40号

原告:张豪杰,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告:何亚兵,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豪杰与被告何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豪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豪杰负担。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苏利军

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清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