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528号

申请执行人申建峰与被执行人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建峰,张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峰,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张旭,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建峰与被执行人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