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峰,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张旭,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建峰与被执行人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