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01号罪犯郭威,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赔偿金人民币432306元,其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郭威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该犯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