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阳原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经理。被执行人樊某。阳原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樊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阳原县人民法院于(2011)阳商初字第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本案已超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阳原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利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师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