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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执100号

阳原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樊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原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阳原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经理。被执行人樊某。阳原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樊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阳原县人民法院于(2011)阳商初字第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本案已超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阳原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利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师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