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403号
申请执行人:李霄。
被执行人:孙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2011)周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涛、周群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宵申请执行标的5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