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94号罪犯杨廷彬,男,1978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汉族,文盲,农民。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廷彬于2013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杨廷彬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又犯强奸罪,且再犯的强奸对象系幼女,犯罪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廷彬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