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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执68号

赖振达与苏华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振达,苏华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赖振达,男,汉族,住普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611。委托代理人赖全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普宁市。被执行人苏华福,男,汉族,住普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158。申请执行人赖振达与被执行人苏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揭普法梅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苏华福结欠申请执行人赖振达借款人民币(下同)115000元。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赖振达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华福支付尚欠借款5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华福已付还申请执行人赖振达6000元,尚欠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赖振达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81执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官德猛

代理

审判员  吴纪事代理审审员王旭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