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2执字第400号

郑茹国与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茹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郑茹国。执行人 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茹国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平安矿业仲裁纠纷一案,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裁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江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志永 微信公众号“”